关于公布2015年嘉禾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8日

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296次

关于公布2015年嘉禾县政府性基金项目

标准目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嘉禾县全面深化规范部门收费行为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5号),经县规范部门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以公布《2015年嘉禾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标准目录》为截至2015年5月25日仍在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应按照《标准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5月25日以后,如有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要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将项目名称、收费范围和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

 

附:2015年嘉禾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目录                                             

 

 

 

嘉禾县规范部门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2015年嘉禾县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目录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嘉禾县地税局

1

地方教育附加

政府性基金

2%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府性基金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7]095号


3

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0.6‰

湖南人民政府湘政发[2011]27号


二、嘉禾县林业局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湘财综[2003]10号、郴财综[2003]111号



(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8元




(四)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10元




(五)蔬林地、灌木林地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3元




(六)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2元



5

育林基金

政府性基金

每平方米

销售收入总额的10%,市场价基数的10%

湘财综[2012]43号


三、嘉禾县经信局

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政府性基金

元每平方米

10

湘财综[2008]53号


四、嘉禾县非税局

7

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3%

湘财综[2011]45号


五、嘉禾县残联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性基金

人、元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x1.5%-用人单位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x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8号第9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照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嘉禾县蔬菜办

9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政府性基金

人民币

5000元/亩

省人大常委《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湘政发[1993]25号标准


七、嘉禾县国土资源局

10

土地收益金

政府性基金

一级、商业52元/㎡、住宅20元/㎡,二级、商业31元/㎡、住宅15元/㎡,三级、商业20元/㎡、住宅11元/㎡。四级、商业13元/㎡,住宅9元/㎡,五级、商业9元/㎡、住宅7元/㎡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嘉政发[2014]2号


八、嘉禾县价格调节基金

11

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湘政发[2011]36号


(1)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事业性收费总额

3%

嘉政发[2013]5号

事业性收费单位

(2)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政府调升价格产生的收入

5%

嘉政发[2013]5号


(3)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无法退还的押金

50%

嘉政发[2013]5号


(4)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等三税

1%

嘉政发[2013]5号

旅店饮食业

(5)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2元

嘉政发[2013]5号

猪牛定点屠宰

(6)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千瓦时

0.002元

嘉政发[2013]5号

供电企业

(7)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0.02元

嘉政发[2013]5号

供水企业

(8)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20元

嘉政发[2013]5号

石油液化气

(9)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2元

嘉政发[2013]5号

水泥生产企业

(10)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土地成交额

0.50%

嘉政发[2013]5号

土地使用权出让

(11)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平方米

1.6元或2元

嘉政发[2013]5号

建筑施工企业

(12)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100元或200元

嘉政发[2013]5号

社会营运车辆

(13)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人.年

30元/人.年

嘉政发[2013]5号

驻嘉企业

(14)价格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


交易额的0.5%

嘉政发[2013]6号

房屋交易

九、嘉禾县发改局

12

散装水泥专线资金

政府性基金

元/平方米

2

湘价费[2007]117号




 嘉禾县规范部门收费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