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税局局长张云英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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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局长张云英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答记者问

问: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云英:此次出台的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11日至20171231日。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张云英:我们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张云英: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11日起执行。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它们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张云英: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问: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张云英: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问: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张云英: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本次适当放宽了企业预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张云英:对于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湖南中小企业》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