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76次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有关园区,集群促进组织:
现将《湖南省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1日
湖南省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升集群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有关要求,根据《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十四五”发展规划》《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产业集群竞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集群包括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在一定区域范围(城市或城市群)内围绕先进制造领域,由若干地理相邻的大中小企业、机构通过相互合作与交流共生,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协同创新的产业组织网络。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某个市(州)区域范围内,具备上述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特征的集群。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是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以下简称“促进组织”)是指在特定的产业集群内,通过政府引导,由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发起成立的,专业服务集群建设发展的第三方法人组织。
第四条 促进组织的组建和运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集群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全省促进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承担本辖区促进组织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促进组织的组建
第六条 促进组织组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促进组织应具有湖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是市场化运作的营利性中介组织。其中,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可为园区公共服务机构或运营企业等独立法人。
2、有特定唯一的产业集群服务对象,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并依法按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章程,章程应明确促进组织所服务集群发展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其它基本事项。
4、有开展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应在集群核心承载园区所在市(州)、县(市、区)辖区内。
5、促进组织的人员应根据所服务集群的规模、范围和功能等合理确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以保证集群推进工作的需求。
6、促进组织的负责人应具备但不限于下列资质和条件:
(1)具有为集群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4)熟悉企业和政府的运作模式;
(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6)无违法违纪记录;
(7)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7、促进组织应当面向集群开展集群成员共需的、非排他性的多元化公共服务,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会费、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章程允许范围内的服务收入。
第七条 促进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机制,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营机制,构建有决策、监督、管理、运营、咨询“五位一体”的组织架构体系。
2、制定与本组织相适应的行政、财务、人事、资产、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对外提供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并形成制度文件。
3、建立公开透明的会费或服务收费标准制度,相关费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4、建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帐户,实行独立核算。
5、实行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组织自身条件建设、集群公共服务活动开展、集群项目建设、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
6、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合理确定所属人员工资水平。
第三章 促进组织的运行
第八条 促进组织的运行以服务集群发展为中心,在促进集群成员达成共同目标和统一行动中发挥“粘合剂”作用,为集群发展赋能。
第九条 当好集群发展方向的“领航员”
1、研究制定集群发展行动计划和产业技术发展路径图,规划引导集群发展。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产业集群发展战略及决策部署,提出集群发展目标,开展集群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发展、技术路线等规划研究,参与编制相关规划、政策和培育方案等。
2、建设集群观察站,加强集群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建立集群“一图四库一清单”(集群企业全景网络图,现有企业库、拟引进企业库、在建项目库、拟建项目库,招商任务清单),协助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定期调度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集群运行监测分析,每季度形成运行监测分析报告。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对集群发展情况进行质量评估与动态监管。
第十条 当好集群决策部署的“参谋员”
1、加强智库建设,为制定集群发展促进政策及法律法规等提出方案建议。汇聚行业专家资源,构建行业人才支撑和储备体系,建设专家资源库,成立集群发展战略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集群发展与战略研究,形成建言资政成果。
2、编制发布集群发展报告,为会员单位与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指引。及时准确掌握国内外宏观经济、产业发展、市场供需、质量管理、交通运输、现代物流、原辅材料供应等各项行业发展信息,编制、发布集群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投资等提供指引和参考。
第十一条 当好集群沟通交流的“联络员”
1、定期联络集群成员单位,促进日常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定期走访联络集群成员单位,通过面对面座谈、点对点沟通,分享产品、技术、市场、项目等信息,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和实施重点项目,加强集群内产业链上下游互助合作,协调各方利益。
2、搭建集群交流合作平台,提升集群沟通协作效率。建设集群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转化、协同采购、区域协同发展等共享平台,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做优做强集群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畅通沟通渠道,全面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3、组织赋能集群的专场活动,促进多边联系、互利合作。联合政府部门、行业组织、运营机构、金融机构、高校院所和集群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专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产需对接、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人才招引、技术培训、融资对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当好集群政企对接的“信息员”
1、开展市场调研,协助政府了解集群企业发展动态。利用扎根行业、贴近企业和专家团队资源优势,开展企业、产业调研,收集和反馈行业信息和问题,及时反映和协同解决企业的问题和诉求,协助政府开展集群管理。
2、加强政策宣贯,协助落实各项惠企举措。在统筹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建立政企常态化沟通平台,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做好“五首”产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推广应用、“三品”企业(提品质、增品种、创品牌)认定、工业设计等工作,参与集群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发展工作,加速创新型小微企业孵化成长,切实把政策利好转化为推动企业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十三条 当好集群协同创新的“协调员”
1、组织开展技术论证与交流,为集群技术攻关与前瞻性技术研究提供服务。举办科技论坛、科技咨询等活动,组织产学研单位围绕产业前沿、关键技术开展研讨,为企业提供合同科研、联合攻关、专利申请、技术转移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集群产品的技术鉴定、企业资质评审、科技成果评审、专技人员职称评定等业务。
2、参与建设协同创新平台,推动集群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协调集群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业创新联盟、产业学院,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聚焦解决关键共性技术或核心基础零部件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建立检测仪器、研发设备等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打造公共检测、成果转移转化等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孵化、成果推广应用、标准、计量、质量提升等服务。
3、组织制定引领集群产业发展的先进标准,探索完善标准化创新体系。推动制定本集群本行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编制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支持集群优势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以中国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标准,通过先进标准体系引领和推动集群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四条 当好集群开放合作的“组织员”
1、组织集群企业“走出去”,促进集群外向国际化。组织集群企业参加国际展会、行业高峰论坛、研发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加强与国际机构交流合作。举办“走出去”座谈会,与企业分享国际形势、经贸规则、东道国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投资政策等信息,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会计、税务、投资、咨询、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等优质服务。
2、将国(境)外客商“引进来”,促进集群企业国内合作国际化。组织举办国际性展览会、论坛大会等活动,建立客户邀约数据池,广泛邀约国际组织、国际政要、海外企业参加,导入优质国际资源,增强集群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扩大国际合作交流朋友圈。
第十五条 当好集群自律发展的“监督员”
1、研究制定维护集群秩序的自律规约,推动集群诚信建设和质量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功能,根据集群发展需求和企业诉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集群企业行为。
2、引导集群企业有序竞合,规范集群市场环境与行业秩序。制止行业乱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升集群企业产品质量,协调集群企业利益关系,避免不正当竞争,维护集群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范健康的行业发展秩序,维护集群声誉。
第四章 促进组织的考评与监管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一次对促进组织的考评,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促进组织。
第十八条 考评内容
1、促进组织自身建设情况
(1)促进组织基本条件的符合性;
(2)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3)自身能力及服务能力建设情况。
2、促进集群发展工作开展情况
(1)促进所服务产业集群发展所做工作及取得的成效,重点考评促进组织当好集群发展“领航员“参谋员”“联络员”“信息员”“协调员”“组织员”“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2)所服务产业集群发展情况。
第十九条 考评程序
1、促进组织会同集群核心承载园区对促进组织自身建设、上年度集群发展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及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总结,编制上年度促进组织工作绩效考评申报书(考评申报书提纲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另行制定),报送集群核心承载园区所在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
2、县(市、区)工信部门对所属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报送的考评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后报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市(州)工信部门推荐的促进组织考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结合到促进组织、重点企业等单位现场核查等情况,对参评促进组织上年度工作绩效给予金标、银标、铜标等相应等次的评价。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对所属产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对促进组织的组建、工作、考评等进行指导、审核和把关,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坚持激励约束并举,对组织架构完善、职能运作良好、年度绩效考评获得铜标以上的促进组织,予以授牌并给予支持,鼓励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给予相应奖励和支持;对年度绩效考评不达标的促进组织,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及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促进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