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来源: 阅读:702次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建聘用中介机构库有关事项的公告》,经中介机构申请、资质审查、名单公示等程序,现将省财政厅中介库入库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1-8),并就中介库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中介库的使用和付费标准
我厅各处室、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和专家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从中介库中选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暂行办法下发前已明确在我厅中介库选取中介机构和专家的省直单位继续在我厅中介库中选取。其他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可直接利用我厅组建的中介库选取中介机构或专家。各单位要将规范聘用中介机构及专家的行为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可参照我厅暂行办法,制定本单位聘用中介机构或专家的相关制度。
省直各单位使用本中介库的付费标准原则上参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地财政部门使用本中介库的付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二、做好对中介库的评价工作
我厅对中介库按照“低门槛进入,重服务考核”(即“宽进宽出”)的管理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对服务质量低下,不服从管理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将及时予以淘汰出库。为管理和维护好我厅中介库,所有使用中介库的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对中介机构及专家的评价考核工作。
(一)我厅处室、单位每完成一项聘用任务,需及时提交对中介机构及专家的考核评分表,未提交考核评分表的不予付费。
(二)使用我厅中介库的省直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每一项聘用任务后向我厅提交考核评分表,也可每半年集中向我厅提交一次。
(三)各单位如发现中介机构及专家在聘请和服务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我厅,我厅将依据中介库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中介库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厅原建立的各类中介库一律废止。根据工作需要,非中介机构专家库由我厅各处室、单位提出需求和名单后适时组建。
(二)为方便工作联系,我厅建立了中介库联系QQ群,请入库中介机构联系人及时加入(详见附件9)。
(三)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监督局(省财政厅402室)
联系电话:85165203
电子邮箱:42310816@qq.com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