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阅读:337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入库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3]3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我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管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继续按省与市州、县市区1:9的比例实行分成。省级分成部分仍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综[2014]12号)规定流程代征,于每月5日前将各市州、县市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明细及汇总表格提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州、县市区分成部分,由市县电力公司代征。市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市县电力部门每月5日前提供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明细向市县电力公司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县电力公司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缴入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财政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月核定并支付路灯电费及维护费,电力公司应按时缴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不得抵顶电费等开支。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