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31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1062次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发改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采取分步推进、分批降标的方式,2016年度第三次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6月15日起,降低住建、人防、质监、食药监等部门的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及降低标准见附件。   

  二、表中所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包括所属的所有具体项目。降低标准幅度为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的降低幅度。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所降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 财 政 厅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湖南省2016年度降低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降标幅度 

  一 

  住建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10% 

  二 

  人防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14]60号 

  20% 

  三 

  质监 

  3、特种设备检验费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30% 

  四 

  食药监 

  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湘价费[2007]157号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