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125次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按照省工信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求,2020年6月12日,省工信厅在长沙举行了《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省工信厅产业政策处处长邓光亮介绍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有关情况,听证会由省工信厅二级巡视员廖廷球主持,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天毅出席会议。18名听证代表作了听证发言,听证会邀请了省司法厅相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导监督。会上,听证代表针对《办法》踊跃发言,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产业政策处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办法》修改稿中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由厅务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
    1、关于规范表述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对引用的文件名、条文的序号进行核实;将第七条“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修改为“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对市州工信局、所在地工信部门、当地工信部门、市级工信部门等进行统一表述。予以采纳。
     2、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频次与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同步的问题。有代表提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频次应与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复核频次一致。予以采纳。将3年复核一次调整为4年复核一次。
    3、关于实施日期及明确原管理办法废止的问题。有代表提出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来的管理办法应明确废止。予以采纳。修改为“本办法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同时废止。”
    4、关于出台文件之后报上级部门备案的问题。有代表提出文件出台后应报上级部门备案。予以采纳。
    5、关于第七条的第三点和第八点合并的问题。有代表提出第七条第三点和第八点内容相似,可以合并。予以采纳。
    6、关于对有条件支持和鼓励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市州,明确出台扶持政策的问题。有代表建议明确有条件的市州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在政策上给予支持,以便市州在出台本地扶持政策或制定工作方案时有上位法的依据。予以采纳。
    7、关于下调“工业设计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指标的问题。有代表建议适当下调此指标。予以采纳。将40人下调至35人。
    8、关于下调专利个数指标的问题。有代表提出建议适当下调专利指标。予以采纳。一是对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20项以上下调为15项以上,并对其中专利数不作要求。二是对工业设计企业,删除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的条件。
    9、关于准入条件不能严于上位法的要求。有代表提出准入条件不能严于上位法,建议省工业设计中心的条件应不高于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的条件。予以采纳。一是对工业设计企业,删除“近两年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的条件。二是第七条第(八)点中,删除“其中,专利不少于10项”。三是删除“工业设计中心应具有公共性,对所有企业开放”。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对以上条件没有作明确要求。
    10、关于工业设计从业人数指标,对工业设计从业人员的界定问题。有代表提出,应对“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是指专职人员、兼职人员还是相关人员作出明确的规定。予以部分采纳。在“工业设计从业人员”后面明确“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和主要成员应为工业设计专职人员”。
    二、未被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1、关于对工业设计研究院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表述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将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内容单独作为一个章节。不予采纳。
    理由:因为工业设计研究院除了认定条件与工业设计中心不同之外,在申报工作程序和管理等方面基本与工业设计中心相同,有关内容已经纳入到相应的条款中,没有必要单独作为一个章节来表述。
    2、关于下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500万元”指标的问题。有代表建议下调此指标。不予采纳。
    理由: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的要求是“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相比于国家的标准,500万元已经降低了很多。
    3、关于调整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指标的问题。不予采纳。
     理由:我们认为作为工业设计研究院,需要具备一定的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基础,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要求“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省级标准已经进行了适当下调。
    4、关于认定分类的问题。有代表建议认定时分为A类和B类,A类作为重点培育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对象。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没有分类,区分A、B类没有依据的标准。二是所有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都应该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做优做强,没有必要分等级类别。
    5、关于对信用黑名单进行具体明确的问题以及增加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因为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条件。有代表建议对是进入了哪种类型的信用黑名单进行具体明确,还有代表建议增加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因为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
    理由:所有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单位(无论是什么原因的)都不能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在基本条件中,已经明确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没有必要加上因为哪些方面的具体原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条件。
    6、关于在复核时逐步提高标准的问题。有代表建议可以在复核时逐步提高标准。不予采纳。
    理由:按照准入条件不能严于上位法的原则,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并未提出这样的要求,因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不宜在复核时逐步提高标准。
    三、予以解释说明的情况
    1、关于请求对工业设计中心及工业设计平台的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问题。此内容不宜在认定办法中进行表述,将在后续研究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时再一并进行研究。
    2、关于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申报,后续是不是会补充申请表的问题。经我们咨询了解,目前工信部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未制定相关申请表。同时,我们调研了已经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工作的部分省份,也未有相关申请表格。我们认为,在申报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时,申报主体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即可。
    3、关于已经认定为工业设计企业和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后,能否重复申报认定工业设计研究院的问题。可以申报。
    4、关于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使用了两个不同的表述的问题。对于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信部管理办法中表述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没有规定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必须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而对于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信部“将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中确定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因此,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是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在管理办法中是不同的表述。
    5、关于“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的表述有歧义问题。此表述是按照工信部发布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表述。“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是指对被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每隔3年统一组织一次复核。以后,修改为每4年复核一次。
    6、关于3年复核一次与复核申请表中数据指标和情况是两年,年度不一致的问题。复核频次已参照工信部的做法修改为“每4年复核一次”,复核表仍按近两年数据和情况填报。
    7、关于是否可以多个中小企业联合,共同组建工业设计中心的问题。要求申报主体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
    8、关于工业设计中心是否对所有企业开放的问题及建议补充申报主体提供工业设计中心对行业和产业提供服务的情况,更加突出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性的问题。此内容已经删除。
    9、关于是参与国家标准是“制订”还是“制定”的问题。按照工信部发布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是“制订”。
    10、关于高级技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比例是否也要不低于70%的问题。应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加在一起,比例不低于70%。
    11、关于完成省部级以上的研究课题不少于3项,省部级以上是不是也包括省级以上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问题。经咨询工信部,工信部建议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包括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协会以及省工信厅代表省政府下达的研究课题。
    12、关于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究院建设参与方各方资源能否共享的问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