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331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秩序,促进我省公证事业发展,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对现行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2016年5月30日
附件: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提高公证公信力,促进公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证机构和办理公证事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务收费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公证服务收费遵循自愿有偿、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机构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优质、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
第四条 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提供公证服务所需社会平均成本;
(二)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
(三)提供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
(四)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申请人的承受能力。
第五条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方式。
第六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合同、继承、受赠、遗赠、财产分割、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声明、单方赠与、遗嘱、保证、订立公司章程、认领亲子、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等公证事项。
(二)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抚养事实、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保全证据。
(三)执照、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四)提存、登记。
(五)出具查询函、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副本费、上门核实和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公证机构依法提供上述公证事项和事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公证书邮寄、翻译等费用。
(二)公证机构到公证执业区域外核实相关事项所需的差旅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或应由当事人支付的与公证服务有关的费用,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因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应对预收的费用按照承办该项公证事项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提供伪证或者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因公证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10〕第51号)以及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公证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
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证明法律行为 |
证明合同(协议) |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400元 |
|
涉及财产关系的: 标的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 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分段累加计算法计收: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0.4%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按0.01%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7%收取 |
|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每件1000元 |
在证明合同(协议)公证基础上加收 |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合同需出具执行证书 |
每件1000元 |
|
|
证明收养关系 |
每件500元 |
|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
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受益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
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
|
证明遗嘱 |
每件1000元 |
含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的费用 |
|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国籍、户籍注销、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自然人经历、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录、证件遗失等 |
每件150元 |
|
证明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300元 |
|
|
证明资格、资信、房屋产权、股权、知识产权、存款、法人经历等 |
每件500元 |
|
|
证明监护权、抚养事实 |
每件300元 |
|
|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
每件500元 |
|
证明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出生证、结婚证、学位学历证书、成绩单、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健康状况证明(证书)、疾病(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判决书、调解书等证书(执照)、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每件150元 |
|
|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
每件400元 |
|
|
证明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 |
每件300元 |
|
|
证明自然人的承诺书、具结书、担保书、声明书、保证书、解除收养、认领亲子、亲子鉴定等 |
每件200元 |
|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150元 |
|
|
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100元 |
|
|
4、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
证明招标投标、拍卖、彩票销售等竞争性交易行为 |
每小时1000元 |
不满1小时,按1小时收取 |
证明抽签、抽奖、评奖等现场监督公证 |
每小时1000元 |
不满1小时,按1小时收取 |
|
证明物品销毁 |
每次1000元 |
|
|
证明公司会议 |
每次2000元 |
|
|
证明股票发行 |
每件3万元 |
|
|
5、办理证据保全 |
保全证据 |
每件1000元 |
复杂的保全证据,可以进行协商收费。复杂的情形包括:保全证据时间超过一小时且工作强度比较大的;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要求两名以上公证员分组进行的 |
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 |
每次1000元 |
复杂的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可以协商收费。复杂的情形包括: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时间超过一小时且工作强度比较大的;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工作环境比较恶劣的;要求两名以上公证员分组进行的 |
|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
每件收取300元 |
|
|
6、提存 |
提存公证 |
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10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0.3%,低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1000万元—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08%; 1亿元以上部分,为0.05% |
|
7、其他相关服务 |
出具查询函 |
每件50元 |
|
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
每件300元 |
|
|
副本费 |
每件20元 |
|
|
上门核实或上门提供办证服务 |
每件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