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来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234次
关于在全省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发改价监[2016]574号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改委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并分阶段布置了工作任务。为切实做好药品价格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结合我委前期调研情况,现就全省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检查是2015年全国药品价格改革后国家组织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对于掌握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监[2016]1101号文件精神(文件附后)和分工管辖权限安排好相关检查工作,组织好此次药品价格检查。
二、在药品价格检查中,要重点了解精神麻醉药品、原料药、血液及制品、中成药、疫苗价格动向,及时发现并查处实施价格垄断、散布涨价信息、突破差率,以及在协议约定之外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
三、各地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将已经掌握违法线索或在12358监管平台有投诉举报的生产、经销企业、医疗机构等列入必查范围,其余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检查单位,抽查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各方面监督。省内三甲医院和省药品采购平台由我委价监局随机抽查,长沙地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由我委价监局会同长沙市发改委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长沙地区的其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长沙市发改委分别按不低于20%和10%的比例随机抽查,其它市州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由市州发改委分别按不低于20%和10%的比例随机抽查。医疗机构包括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血站等。市州对所在地三甲医院掌握有违法线索或投诉举报的,请及时报告我委价监局列入必查范围,由我委价监局会同市州发改委进行检查。
四、此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也是我省首次采用“双随机”原则进行的价格检查,各地要利用此次检查机会,按照分工管辖权限,将市、县两级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库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起来,并及时动态更新,探索积累“双随机”检查工作经验,为逐步扩大“双随机”检查范围创造条件。
五、此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既要从严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又要深入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促进改革深化的对策建议,做好检查总结。各地检查书面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我委(价监局)。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