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2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阅读:219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文件精神,201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签订<2016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6]915号),要求各地切实落实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并签订责任书。有关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截至7月31日,以下19个省区市主管部门已按要求签返责任书。请尚未签返责任书的省区市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按要求签返,逾期未签的将予以通报。
附:
已签返责任书的省区市名单
北京、河北、山东、黑龙江、陕西、内蒙古、西藏、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江西、湖南、四川、福建、云南、青海、贵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