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1日 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阅读:173次
各市州工信局: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20日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8〕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湖南省内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业设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专业设计机构或行业协会为依托建设的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具有行业示范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是指省内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省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台、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台、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五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省工信厅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文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申报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在湖南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符合国家和湖南省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有丰富的工业设计和产业转化经验,突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用于工业设计的投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已经建成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六)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
(七)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工业设计团队,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和主要成员应为工业设计专职人员。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在湖南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符合国家和湖南省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和主要成员应为工业设计专职人员。
(五)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九条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成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以及政府、工业园区设立的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认定条件参照省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条件。其中,第八条第(五)点中“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不作为必要条件;第八条第(四)点中,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它条件均按照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认定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参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指南》中“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明确的各项基本条件,其中,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3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8项;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究院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其它条件应当符合“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中明确的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提交《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明确的基本条件,提交申报材料。
(二)近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所在市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向省工信厅上报推荐文件和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并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由省工信厅认定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对已认定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实施动态管理,每4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2、附件4);接受复核的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须提交复核材料。复核表和复核材料报所在市州工信局。所在市州工信局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及时公布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因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九条 因第十七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并暂停所在市州工信局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市州工信局报省工信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通过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手段,支持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对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和湖南省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工信局按照本办法组织本地区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组织本地区市州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