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阅读:119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粮、食用油、棉、糖、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级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等部门汇总了我省承担省、市、县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拟向省政府呈报,现予以公示(名单见附件)。公示期为2016年10月19日至10月25日。对名单内企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 郑国荣0731-85165131(兼传真)
省地税局 皮江南0731-8818874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