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来源:      阅读:398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林业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风电发展的通知

  湘发改能源〔2016〕822号

各市州和省直管县发改委(发改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林业局、水利局,有关电网和风电开发企业: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风力发电作为清洁能源在我省得到较快发展。同时,部分风电开发项目存在环保意识薄弱、管理不到位、圈占资源长期不建设、违规倒卖批文等问题。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严格环评,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为促进风电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风电项目有序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保护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地貌特征、人居环境等约束条件,禁止在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一级管控区、Ⅰ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公益林地规划建设新的风电项目。

  (二)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旅游景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以及基岩风化严重或生态脆弱、毁损后难以恢复的区域建设风电项目。特殊情况下确需在上述区域规划建设的项目,应符合所在区域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意见。涉及鸟类主要迁徙通道的风电项目,要通过严格的鸟类评估和论证。

  (三)省发改委要抓紧组织论证风电规划目标,确定全省风电开发的合理规模,明确禁止风电开发的重点保护区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报告审查应广泛征求生态、环保、动植物保护等方面专家意见,涉及上述严格控制区域项目环评审批时可邀请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代表参加,重点关注自然生态、动植物保护、噪声污染等内容,强化生态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综合分析经济效益、生态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法扩大公众参与,切实保障区域内居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风电开发企业要切实提高环保意识,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环境保护方面投入,鼓励风电场开发企业在风电开发项目合同中明确生态恢复的资金制约措施。要做好风电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报告应设生态章节,离居民区较近时(300米内)还应专设噪声专题评价章节;项目施工阶段,要按“三同时”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水保、植被恢复措施,并开展施工期环境、水保监理;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项目运营阶段,要按要求做好后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严禁圈占风电资源和倒卖风电项目批文

  (一)各开发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开发权,不得倒卖前期工作批文、不得擅自变更核准文件重大事项、投产前不得擅自变动项目投资主体股权等重大事项,未核准项目不得先行开发建设。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相关投资主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公开通报、暂停或者取消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从严审批开发企业其他开发项目、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

  (二)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后两年内未核准和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已签订开发协议两年内不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发改部门要及时收回项目年度建设规模,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更换业主,选择开发业绩良好、具有经济实力的开发企业。

  (三)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风资源开发及风电场选址优化等情况,定期(两年)对风电规划和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县市区应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选择实力强、业绩优、负责任的风电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签订风电场开发协议。风电场开发协议应明确双方权责、限定开发期限、明确场址的经纬度范围,不得重复签订。

  (四)开发企业要优化报审流程。企业要科学决策,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内部审批效率。签订开发协议后,要抓紧推进各项前期工作。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选址科学合理、材料齐备的风电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优化受理和审批流程,建立限时办结公开承诺机制,承诺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认真履行风电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加强风电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项目用地预审以及项目用地审查,林业部门应加强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的检查验收,水利部门应加强水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环保部门应将风电企业纳入环境重点监管范畴,对其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被评为环境不良等级的,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以前,发改部门从严审核该风电企业在省内开发其他风电项目的核准和许可申请。

  (三)风电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第一台风机并网之日起,一年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停产整改,停产整改期间,电网企业暂停接受其并网运行。风电建设项目投入运行3—5年内,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整改的重要依据和企业参与其他风电项目开发的重要参考。

  (四)电网企业要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同时积极向国家争取扩大我省电网投资规模,尽可能将风电场送出工程与农网改造升级相结合;简化风电项目接入系统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风电场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五)严格落实省人民政府清理整治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但属于清理整治范围的风电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治;2015年1月1日后发生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六)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风电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对因未按规定审批风电建设项目或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环保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