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来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118次
关于征求《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湘发改电〔2016〕13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价格行为,维护投资者和使用者双方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究讨论,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电子邮箱:hnfgsj@126.com;
联系电话(传真):0731-89991547;
联系人:杨舜
附件: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附件:
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价格行为,维护投资者和使用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并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各城市。
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能够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可不执行本办法;凡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或供需双方协商不成,需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供电力、通讯,燃气、供热、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敷设,并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的城市地下工程。
第四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审批原则。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由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构成。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入廊费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第六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入廊费核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三)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四)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五)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六)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七)其他影响因素。
第七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核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
(四)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五)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六)其他影响因素。
第八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经营利润率应不超过日常维护费的8%。
第九条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的报告;
(二)PPP项目的合同;
(三)经价格主管部门下属的成本调查机构审核的各项费用的成本资料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费用成本资料;
(四)其他与定价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规定,与入廊管线单位签定服务合同或协议,依约履行义务,确保入廊管线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和宣传资料上公布各入廊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公布价格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入廊管线单位有权拒绝付费,并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准收费标准而不申报,自行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的;
(四)向价格主管部门隐瞒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执行。